经理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困境与解决路径——经理人中心主义的基础与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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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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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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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代表人是唯一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对外代表权的机关,公司哪一机关能够作为公司代表人,在公司立法上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将经理规定为公司代表人的备选人范围之一,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突破。这一突破不仅打破了我国传统的董事长法定单一代表制,也是对传统公司法的董事会代表权制度的一个挑战,从而陷入了经理作为公司代表人享有的公司代表权与经理本身的经理权水火不容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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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代表人 经理 公司代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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