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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命论
引用本文:潘光达. 法律生命论[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5, 20(3): 30-32,138
作者姓名:潘光达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    要:法的存在可分为两部分实在法只是法的"肉体"的存在;而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是法的"社会性"存在,即法律在现实中切实得到公正施行与普遍遵守,违法者切实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一句话,法的生命源于法的社会性,在于法的实践与发展,在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而法的实践必须与人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相适应.本质上,法是"属人"的,它应该是维护人的自由、解放与发展的工具和重要保障力量.这是法的实践性和发展性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  生命  社会  法的实践  法的社会存在  法的发展
文章编号:1008-4525(2005)03-030-04
修稿时间:2005-03-15

On Juristical Life
PAN Guangda. On Juristical Life[J]. Journal of Shanghai Institute of Politics & Law, 2005, 20(3): 30-32,138
Authors:PAN Guangd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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