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包拯的吏治思想涉及许多方面,对于为官准则、选人标准及职官监察等都有其独特的见解。包拯对于为官的基本准则做过详细的阐述,他认为:作为国家的官员,“尤须为国家顾惜纲纪也”。应该主动地遵守国家的法纪,服从国家的调遣。“古所谓大臣者,能与天下国家同其休戚也。”如果“计较一小利害,不肯宣力,矧天下利害固有大于此者,朝廷欲谁使哉?”包拯以史为鉴,认为作为国家的官吏必须是“廉勤干事之人”,只有这样的人,才得委以重任。唐州知州赵尚宽,任内勤于政务,很有治绩。包拯十分赞赏,上书皇帝,“请且留再任,若更能招辑户口,特与升陟差遣。”相反,对于缺乏才干,没有治绩的官员,包拯多次上奏皇帝,请给予罢免或转任其它官职。除了对于官吏的治绩要求之外,包拯还对官员品德提出了要求。他认为,官员个人的品德要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的官员虽然“身主大计,而乘势贱买所监临富民邸舍。”他贬斥这种人“无廉耻,不可处大位。”对有的官员仅因“多游宴”,包拯也认为“不可”,上书加以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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