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骚扰的侵权责任——以《民法典分编(草案)》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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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安然.论性骚扰的侵权责任——以《民法典分编(草案)》为基础[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4(1):4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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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安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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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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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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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性骚扰问题的频发,引起了法律规制的需求。目前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涉及对性骚扰的规制,其属于私法规制路径。性骚扰是对受害人性自主权的侵害,亦是对人格权的侵害;责任主体包括性骚扰的实施者和用人单位,二者均是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方面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这样的侵权责任归责机制还存在过错认定标准不明、用人单位与性骚扰实施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是否应当倒置以保障原告的权益等问题;未来应当从考虑性骚扰受害人权益救济和侵权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这两种价值保护的平衡角度,进一步细化性骚扰的侵权责任承担。并且,进一步完善性骚扰侵权责任等私法规制与行政法上规制等公法规制的衔接机制,以实现对性骚扰较为全面妥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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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性骚扰 侵权责任 民法典分编 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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