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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了一起公与私的建筑基地纠纷
摘    要:银川市牛奶公司工人蒋大圣,为了给待业的女儿蒋爱华创造就业条件,一九八三年二月经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城建局批准,在本市东方红电影院东侧、市印刷厂南墙前,临时修建一个理发店,建筑面积为二十一平方米,期限一年。因地址与市印刷厂毗邻,在建筑施工中蒋大圣找市印刷厂领导人洽商,该厂领导人表示:这个地方我们要绿化,谁盖房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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