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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提供劳务能否认定为共同经营?
摘 要:
编辑同志:郑某与朱某登记结婚,结婚前两人自愿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所负的债务各自承担,相互无清偿责任;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负有的债务由各自进行清偿。后郑采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离婚。朱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在郑某开发住宅小区时,从事过协助管理工作,要求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行为,并依法分割开发收入。请问,朱菜提供劳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共同经营?
关 键 词:
经营行为
提供劳务
否认
夫妻
清偿责任
管理工作
共同开发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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