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随州市国营酒厂与宜宾酒厂“五粮液”商标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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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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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86年12月9日,湖北省某中级法院判决:对随州市国营酒厂(以下称被告)罚款一万元,赔偿宜宾酒厂(以下称原告)损失五万元。为此我们到被告厂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调查,认为这一判决很不合理。在这里我们向广大读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五粮液”——酒名与商标之争本案的核心内容是被告把“五粮液”当作酒类的一种特定名称用在自己的商品的标贴上,而原告却把“五粮液”申请注册当作商标使用。此案的实质是“五粮液”——酒名与商标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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