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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冯健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我国以前的做法是由公安交通行政部门统一处理,根据1992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现这类问题还可由受害人诉诸法院解决.这种传统而又普遍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对我国人民法院来说,仍属一种新类型案件.本文针对我国目前这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以及该类事故赔偿案件的主体和归责问题浅作探讨.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1)必须是车辆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范围,立法与理论并不一致.国内理论界普遍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不包括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机动车.与以上认识不同,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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