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实施后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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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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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公安厅科技处!太原,0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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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尽快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指定进行医学鉴定的医院。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为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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