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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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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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07]13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全国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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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事务 法律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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