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对象的范围是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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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鲁杰,曹福来. 论证明对象的范围是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J]. 政治与法律, 2009,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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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鲁杰 曹福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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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鲁杰(南京航空舷天大学法律系,南京,210016);曹福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扬州,225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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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学术界关于证明对象范围的界定没有大的分歧,认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案件事实.但将案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是我国过分强调查清案件事实,以法官裁判作为出发点而忽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的反映.在诉讼模式转变的背景之下,应该将证明对象确定为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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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明对象 案件事实 诉讼主张 |
Object of Proof Is the Object of Action by Both Par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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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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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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