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本应公诉的自诉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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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林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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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省贵德县逢源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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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扩大的类别有:危害公共安全案,杀人、重伤害案,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强奸案,拐买人口、拐买儿童案,非法管制、非法搜查案,抢动。抢夺案,盗窃、诈骗案,敲诈勒索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类。笔者称这些案件为“本应公诉的自诉案件’。之所以“本应公诉”是因为这些案件一般情况下应提起公诉,只是由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未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转化为自诉案件。下面就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些粗浅的、不成熟的想法,以就教于同仁。把握好这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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