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应一并移送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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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摇 郑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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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胡摇),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郑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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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笔者认为,公诉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提起公诉时应制作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理由是: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不可或缺部分,是公诉权的延伸。公诉权是一种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并将犯罪诉至审判机关,请求予以定罪处罚的诉讼请求权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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