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群众意见不能“零存整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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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浩.对待群众意见不能“零存整取”[J].山东人大工作,2010(3):6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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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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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月14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磐石市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时,遭遇暴力抗法。执行人员决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律师却提出当事人系某房地产企业的法人代表,正和磐石市政府协商项目,如果对其拘留,将不利于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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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 法律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市东昌区 房地产企业 人民法院 暴力抗法 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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