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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检察权对“立法案”的监督——从“胡斌案”到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的“立法案”
作者姓名:焦武峰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277000
摘    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由于对“立法案”监督的缺失,只能通过个案监督的形式对有缺陷的“立法案”进行监督,无法做到事前监督与案件监督的合理结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立法案”的监督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关 键 词:法律监督机关  法案  交通肇事  检察权  自首  报警  胡斌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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