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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权的授予能否成为债的发生原因
引用本文:赵航,周阳.论代理权的授予能否成为债的发生原因[J].行政与法,2003(9):92-93.
作者姓名:赵航  周阳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代理权的授予有事实上的可能及法律上的必要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代理制度应该作为有其自身纠错机制的制度而独立存在,从而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关 键 词:代理  代理权
文章编号:1007-8207(2003)09-0092-02
修稿时间:20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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