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权的授予能否成为债的发生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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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航,周阳.论代理权的授予能否成为债的发生原因[J].行政与法,2003(9):9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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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航 周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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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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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代理权的授予有事实上的可能及法律上的必要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代理制度应该作为有其自身纠错机制的制度而独立存在,从而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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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理 代理权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3)09-0092-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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