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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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明儒 孙珺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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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411105;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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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早期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也带来了诸如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结构性失衡、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刑事立法的确定性之间发生价值冲突、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司法适用中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等难题。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应当保持合理限度,从而在保障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效益中寻求平衡。在立法方面,应当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并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边界;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合理并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从而确保立法扩张下的限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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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互联网金融 行政犯 理性立法 限缩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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