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合法性研究:审视与建构——基于立法商谈理论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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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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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 法学院,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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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治的范式研究”(14CFX005)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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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立法合法性的理解,不能仅限于立法的合法律性。理想的立法合法性应当是建立在商谈主义法哲学视角下的,蕴含交往理性的,融合并超越合法律性、合理性、正当性,最终以实现民众之于立法的可接受性为依归的那种属性。立法商谈理论是审视与建构当代中国立法合法性的理想视角,以此观之,立法意识方面的欠缺主要包括:经济决定论和精英决定论,义务本位主义和工具理性主义;从制度方面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疏漏。建构当代中国之立法合法性,应当首先设计一套完善可行的立法商谈模式,还需要转变立法者的立法理念,提高立法商谈主体的立法商谈能力,以及进一步完善商谈场域及相关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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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商谈理论 立法合法性 立法商谈模式 商谈法哲学 交往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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