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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区县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后待遇及在青海、西藏两省区工作的退休人员待遇
摘    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陕发【1984】28号文件规定:凡在省政府公布的60个山区县(市)工作累计20年以上,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公办教师、党政机关干部,退休后继续留在当地定居的,退休金标准可提高10%。但其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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