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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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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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豫政办〔2 0 0 4〕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 0 0 4〕1号) ,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和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自2 0 0 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 0 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 0 0 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 0 0元。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二、严格其他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一)农民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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