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有关问题的询问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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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任免人民陪审员的有关问题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人民陪审员由过去选举产生改为由县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要求在2005年5月1日前依法任命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任职后从5月1日起依法履行职权。目前,我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正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准备工作。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不太明确,特请示如下:一、关于本届届中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但这次对陪审员的任命是在本届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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