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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探源
作者姓名:南振华
摘    要: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问题,本来是一个早已基本解决了的问题。五十年代以来,我国多数法学家就已经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确认:“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一定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客观标准”。但是,这一传统的、科学的结论在近年的法律体系讨论中却引起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置疑,他们否认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唯一性,而主张“多标准论”。有的提出:科学的法律部门划分,绝不应该忽视调整方法的重要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标准。有的更提出:划分部门法的根据或原则,应包括六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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