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诉·补判·补刑--从诉讼期限制度看刑事法的谦抑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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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泽刚.补诉·补判·补刑--从诉讼期限制度看刑事法的谦抑精神[J].法学,2005(7):7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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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泽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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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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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法律对时效或期限有严格的规定,一个案件从侦查起诉至审理判决,再到执行刑罚,都应当有办案时间的限制。刑事法律规定明确的期限和时效,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内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刑法所蕴涵的谦抑精神。刑法的谦抑精神不仅体现于刑事实体法领域,同样还应该反映在刑事程序法领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惩罚犯罪又保障犯罪人权利的刑罚机能。本文的三个案例跨越刑事诉讼的几个基本阶段,在这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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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追诉 再审判 行刑时效 谦抑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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