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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与诉讼
引用本文:李全息.论公证与诉讼[J].中国司法,2008(6):98-100.
作者姓名:李全息
作者单位: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云南昆明,650031
摘    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公证书的错误而造成损害、引发争议的,根据《公证法》规定,是民事诉讼范畴。该类诉讼定位于民事诉讼,符合公证非行政化特征。但是从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以来,涉及公证的诉讼却仍是一片乱象。例如公证书的可诉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公证书效力确认,过错认定等问题,人民法院都存在着不同见解,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公证书  利害关系人  《公证法》  非行政化  诉讼地位  公证机构  证书效力

On Notarization and Litig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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