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披露——一个比较研究的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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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文昌,李贵方.证据披露——一个比较研究的话题[J].中国律师,2005(6):5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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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文昌 李贵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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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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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2月,在“比较刑事司法国际研讨会”上,证据披露是其中一个重要题目。由于讨论的比较全面深入,我们写出来以飨读者。一、证据开示与阅卷在世界范围内,就刑事诉讼而言,控方需要将证据材料披露给辩方,但在具体的做法上,又分成两类:一类是进行证据开示;一类是辩方阅卷。在美国、加拿大等英美法国家,通常进行证据开示,即由检察官向辩方披露证据,至于何时披露,披露证据的范围等,则因国家和案件而异,后文详述。在另一些国家,则无标准的证据开示程序,辩方获得证据材料的方法是阅卷,到检察官处或法官处阅卷,时间有的在侦查结束后,检察官决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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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披露 证据 话题 2005年 国际研讨会 刑事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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