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自2015年试点以来,取得了极大成效,为我国环境难题的解决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持。但也应看到,在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实际自我纠错率并不高,许多行政机关仅仅是口头采纳检察建议,而不会真正落实,使得诉前程序无法真正发挥功效。而在当今强制前置适用诉前程序的理论下,检察机关又无权选择跳过诉前程序,造成资源白白浪费。为此,本文将诉前程序中纠错率极低的情形筛选出来,从立法与理论两方面出发,为选择适用诉前程序提供依据,并将此类情形固定,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由检察机关根据实务经验判断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可能性大小,进而选择是否跳过诉前程序,实现诉前程序功效的最大发挥,进而保障环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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