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和"物权编"的体系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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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永军.论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和"物权编"的体系关联[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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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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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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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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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有其内在与外在体系,“意思自治”属于民法典的内在体系之一。我国民法典编
纂的使命之一应该是按照体系化的方法,将现有的单行民事立法进行整理,去除逻辑上的矛盾,消除
规范之间的冲突,修改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范。但从现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看,
逻辑体系上的问题仍然存在,表现在:(1)“合同”的规则没有作为“公因式”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编”
以适用于所有的协议,而是保持了现行合同法的局部完整性,架空了“总则”,使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2)承认并区分“物权”与“债权”,但却模糊“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有时“债权合意”仅仅产生债
权效果,但有的时候却直接产生“物权效果”,但这些“物权”又不能对抗第三人,使中国物权法上产生
了许多“二物权”。如果说,单行民事立法有某些“凑合”的因素,那么,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就应
该消除这些不协调因素,让法典成为规范统一、逻辑一致的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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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行为 合同 债权合意 物权合意 登记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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