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公司环境与社会标准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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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长龙.国际金融公司环境与社会标准的法律性质[J].求索,2006(7):10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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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长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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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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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5JJD8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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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金融公司与融资有关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它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影响它的性质。它有重复类似的实践,也存在法律确信,完全具备国际惯例所应具备的物质和心理这两个基本要素。当然,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与社会标准作为国际惯例有其自身的生成特点,它离不开国际金融公司内部所表现出来的实践的集中性和国际项目融资合作与协调的推动力。面对这一新的国际惯例,中国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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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金融公司 环境标准 社会标准 国际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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