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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活动应有完备的法律规范
摘    要: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活动有其特定的任务、目的、作用和方式,它作为一种新的侦查监督形式,应该以完善的法律规范固定下来。到目前为止,关于“提前介入”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备。由此也使“提前介入”存在一些弊端,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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