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职务侵占罪 |
| |
引用本文: | 郭云波.简析职务侵占罪[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5). |
| |
作者姓名: | 郭云波 |
| |
摘 要: | 新《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及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非国有单位中非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其它人员。有的著述认为该罪的主体仅限于非国有单位中的人员,国有单位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应构成贪污罪,这是不恰当的。国有单位中也可以存在职务侵占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