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妻以夫职务之便索贿该当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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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志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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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9年《法学》第9期刊登了《妻以夫职务之便索贿该当何罪》一文,其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刘某,女,48岁,退休职工;其夫张某,54岁,系某市建委主任。因该市许多基建工程需建委审批,刘某便利用其夫张某职务之便,多次暗示并接受包工头送来的彩电、录音机、电风扇等物品和现金共计达8千余元。张某很少管理家务,家中经济由刘某掌管。刘某接受上述物品后对张某说,都是自家钱购置的。所受现金概由刘某存入银行。行贿者各自交待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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