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征收条款”对保护私有财产的不足及其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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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信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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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东,广州,51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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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征收条款”规定了国家征收的前提和补偿原则,但没有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对城市征收补偿强调“依法给予补偿”,而不是“公正补偿”或“合理补偿”,这样不利于使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免受侵害,不利于防止政府滥用征收权和权力寻租。弥补“征收条款”不足的办法是在《物权法》之外重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建立确认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行政程序;由全国和地方权力机关享有对土地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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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征收条款” 公共利益 公正补偿 |
文章编号: | 1671-2803(2007)03-0065-03 |
修稿时间: | 2007-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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