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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
引用本文:赵红权,刘国奇,赵光宇.应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J].中国检察官,2003(1):62-62.
作者姓名:赵红权  刘国奇  赵光宇
作者单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考核,需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根据刑法的规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假释的实质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实践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仅是司

关 键 词:中国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减刑假释案  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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