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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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红权,刘国奇,赵光宇.应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J].中国检察官,2003(1):6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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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红权 刘国奇 赵光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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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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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考核,需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根据刑法的规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假释的实质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实践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仅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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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减刑假释案 监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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