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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应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
作者姓名:
赵红权
刘国奇
赵光宇
作者单位: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一、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考核,需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根据刑法的规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假释的实质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实践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仅是司
关 键 词:
中国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减刑假释案
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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