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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营运机动车应以车辆性质为依据
作者姓名:施义  周雯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2011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较之饮酒后驾驶普通机动车要严厉得多。认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应以车辆性质而不是车辆运行状态为判定标准。这种判定标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也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公共安全为价值取向的立法初衷。

关 键 词:营运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  判定标准  测试结果  交巡警  酒精含量  驾驶证  车辆运行状态  行政处罚决定  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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