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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之理性选择
引用本文:刘东亮.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之理性选择[J].法商研究,2006,23(2):42-48.
作者姓名:刘东亮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JA820038)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正确性审查”标准,而不是“合法性审查”标准。“正确性审查”标准存在单一化、僵化和程序问题审查标准空洞化等弊端。重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首先应当调整司法审查标准的方向,包括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转变司法审查的强度和确定“正当程序”原则。同时,要建立以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和正当程序审查标准为内容的三元化标准体系。

关 键 词:司法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  正确性审查  三元化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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