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之理性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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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东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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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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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JA82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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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正确性审查”标准,而不是“合法性审查”标准。“正确性审查”标准存在单一化、僵化和程序问题审查标准空洞化等弊端。重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首先应当调整司法审查标准的方向,包括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转变司法审查的强度和确定“正当程序”原则。同时,要建立以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和正当程序审查标准为内容的三元化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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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 正确性审查 三元化标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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