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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另行指定地点提供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姓名:张贤钊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依照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不另行指定询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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