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法》第51条之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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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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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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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48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而《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却未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文从《合同法》立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视角进行了探讨,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立法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合同法》第51条中,应该当然地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实际未为之,显属法律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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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催告权和撤销权 物权变动模式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
文章编号: | 1008-5912(2002)02-0040-02 |
修稿时间: | 2002-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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