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心证的合理性及其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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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玉萍. 论心证的合理性及其保障[J]. 河北法学, 2002, 20(1): 5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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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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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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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裁判主义作为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是人类在诉讼中追求真理时的一种虽非尽善尽美但却符合理性的选择。相对于人类诉讼史上的其他认证方式而言 ,依法官的心证来评判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虽然存在着内在的缺陷 ,但又是最理想的一种认证方式。因此 ,承认法官的心证只是承认了一个事实 ,同时也承认了法官的心证只有在一系列配套机制的保障下 ,才能实现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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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证 内心确信 排除合理怀疑 |
文章编号: | 1002-3933(2002)01-0053-04 |
修稿时间: | 2001-09-06 |
The Rationality of the Discretion of the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 and Its Guarant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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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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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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