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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要进行工商登记?
作者单位:本刑法律顾问组
摘    要:问:我地发生一起医疗事故。受害者上诉法院后,法院在判决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这一规定,把医疗费用开列到与医疗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病人的工资、福利补贴、就医路费、营养费以及护理照顾病人的家属或单位派出人员的相应费用等,由医院赔偿。这种作法是否正确?" 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答:卫生部1988年"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此医疗费用系指医疗单位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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