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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作者姓名:林金乐  杨晓芳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林金乐),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杨晓芳)
摘    要:一、实践中几个比较模糊的行为的界定 (一)关于为索债而扣押、拘禁他人的 《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19号]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新《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也要严格按照该规定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实践中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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