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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辖异议权
引用本文:刘志英,李富堂.论管辖异议权[J].河北法学,1993(6).
作者姓名:刘志英  李富堂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刘志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李富堂)
摘    要: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38条增加了赋予当事人对受理起诉的法院(以下简称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完善和补充。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就此谈点体会,意在引起讨论,促进深入理解立法精神,正确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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