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辖异议权 |
| |
引用本文: | 刘志英,李富堂.论管辖异议权[J].河北法学,1993(6). |
| |
作者姓名: | 刘志英 李富堂 |
| |
作者单位: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刘志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李富堂) |
| |
摘 要: | 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38条增加了赋予当事人对受理起诉的法院(以下简称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完善和补充。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就此谈点体会,意在引起讨论,促进深入理解立法精神,正确执行法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