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律师法》第17条 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 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 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该条规定确立了合 作律师事务所(以F简称合作 所)为3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 方式之一(其他两种分别为国 资所和合伙所)。为配合《律 师法》关于合作所的有关规 定的实施,司法部于1996年 11月 25日颁布了《合作律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办法》对合 作所的设立、组织机构及管 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其目的 是为了使合作律师所具有可 操作性。但实际上,由于 《办法》的个别重要条款具 有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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