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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待《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引用本文:滕定定.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待《国家赔偿法》的修改[J].中国司法,2005(2):102-102.
作者姓名:滕定定
作者单位:苏州市司法局 江苏苏州
摘    要:(一)改变立法模式,以体现政府责任为中心。从1994 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至目前,10年时间过去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到底如何呢?根据不少媒体的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到冤屈的公民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仍然是难乎其难的,一些因冤案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个案,最后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偿,不但不能弥合受害人原有的创伤, 反而更是伤口撒盐,让人在伤害之外又添羞辱。而这些赔偿案的涉案单位大多是行政机关。因此,《国家赔偿法》已到了非修改不可的地步。而在立法模式上应彻底改变混合型的赔偿立法,应以推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为核心,尽快制定出独立的"行政赔偿法",并在该法律中建立一种独立地审查政府行为并独立地判处行政赔偿的机制。这也是"责任政府"必须具备的;此外,不断加强行政立法,迎接《行政法典》早日出台,也是现代社会依法行政对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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