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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精神损害及其赔偿之再探(中)
引用本文:王晓平,柳波.侵权法上精神损害及其赔偿之再探(中)[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4):50-55.
作者姓名:王晓平  柳波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摘    要:二、主要国家 (地区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考察各国历史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建立之初 ,其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与客体范围 )并不如当今各国立法及实践这般广泛与完善。以客体范围为例。最初 ,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仅限于生命、身体、自由等具体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并不十分明确。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人权意识的提高 ,当今各国与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已从有限的一些具体人格权扩展至一般人格权 ,从人身权扩展至财产权。一般地 ,凡是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 ,使其精神利益受损的不法行为 ,受害人均可以精神损害为诉…

关 键 词:侵权法  精神损害赔偿  客体范围  生命  身体  自由  民法
修稿时间: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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