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过失的认定依据及心理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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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兴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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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虽远远不如故意犯罪那样严重,但其主观罪过内容的复杂性又远远甚于故意犯罪,而疏忽过失较之轻信过失更甚。文章首先提出认定疏忽过失的成立与否应当以行为人应预见的义务,应预见的能力,应预见的可能、未预见的事实等四个标准为依据。其次文章指出疏忽过失的心理本质在于行为人的意识错误,认识偏差,是能够预见而不去预见,有能力预见而没有发挥能力去预见。最后文章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疏忽过失的成因,指出其原因在于错误的意识导致错误的意志,错误的意志又引起了认识偏差,以致未预见应当预见的危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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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应预见义务 应预见能力 新客观标准说 错误意识 认识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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