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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法理基础与优化路径
引用本文:叶林,张冉.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法理基础与优化路径[J].北方法学,2024(2):5-21.
作者姓名:叶林  张冉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2年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研究”(22JJD820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市场准入权居于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权力束的核心序列。我国正在由区分不同产权企业准入模式转向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模式。这是对宪法平等原则的精准解读,是营业自由一般法理的具体表达,契合便利投资的现实需求。目前,我国展开了精简公司设立要件和推行负面清单等优化市场准入法治环境举措,但不意味市场主体逸脱准入监管。2023年《公司法》增设了五年出资期限来矫正认缴制带来的实践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基于市场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辩证关系适度调整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但市场准入监管存在边界,需要深化设立登记形式审查观照市场主体理性自治,遵循比例原则设定准入许可并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要件实施准入裁量权。

关 键 词:民营企业  市场准入  营商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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