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的二元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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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佳一.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的二元模式[J].北方法学,2024(2):6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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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佳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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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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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融资担保制度研究”(23BFX179);;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22B0143)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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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国有自然资源立法确立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基本框架,并形成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自然资源部代表行使和省市政府代理行使的双重机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所有权行使方式分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和地方政府代理行使的规定,亦应作如上理解。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市政府代理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构造,在性质上非属行政委托,而与私法代理规则、用益物权原理相契合。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和代理行使两种模式虽在构成上存在差异,但效果上均适用民法意定代理规则。这不仅可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也能发挥地方政府能动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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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 代理行使 代表行使 自然资源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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