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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海运提单所证明的权利属性
作者姓名:姚洪秀  王千华
作者单位:[1]上海海运学院国航系、海商法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2]北京大学法律系在读法学博士生、上海海运学院国际经济法(海商法)硕士研究生
摘    要:有价证券为权利的拟制,赋予其证明所属权利的外观,所以提单有价证券性质的探讨,必须以其所证明的权利的明确为基础。我们认为,由于提单的特殊作用和形式,决定了提单具有多种法律性质,作为有价证券,它兼有债权证券、物权证券的两重性,在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中分别起到不同的作用。自海商法学在中国兴起以来,尤其是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以后,海商法学界对无单放货、预借/倒签提单、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提单的作用,信托收据等诸问题展开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和探讨。

关 键 词:权利属性  海运提单  中国  海商法  信用证  支付方式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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